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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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75號債權人不可求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怡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亮寬宏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周烜 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退票理由單。
2.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