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455號聲請人 邱春明 相對人 鄭坤祥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445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即提示日││├──┼───────┼────┼────┼──────┼─────┤│001│98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No386352│├──┼───────┼────┼────┼──────┼─────┤│002│98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No386353│├──┼───────┼────┼────┼──────┼─────┤│003│98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No386354│├──┼───────┼────┼────┼──────┼─────┤│004│98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No386355│├──┼───────┼────┼────┼──────┼─────┤│005│98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No386356│├──┼───────┼────┼────┼──────┼─────┤│006│98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No386357│├──┼───────┼────┼────┼──────┼─────┤│007│98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No386358│├──┼───────┼────┼────┼──────┼─────┤│008│98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No386359│├──┼───────┼────┼────┼──────┼─────┤│009│98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No386360│├──┼───────┼────┼────┼──────┼─────┤│010│98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No386361│├──┼───────┼────┼────┼──────┼─────┤│011│98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No386362│├──┼───────┼────┼────┼──────┼─────┤│012│98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No386363│├──┼───────┼────┼────┼──────┼─────┤│013│98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No386364│├──┼───────┼────┼────┼──────┼─────┤│014│98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No386365│├──┼───────┼────┼────┼──────┼─────┤│015│98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No386366│├──┼───────┼────┼────┼──────┼─────┤│016│98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No386367│├──┼───────┼────┼────┼──────┼─────┤│017│98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No386368│├──┼───────┼────┼────┼──────┼─────┤│018│98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No386369│├──┼───────┼────┼────┼──────┼─────┤│019│98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No386370│├──┼───────┼────┼────┼──────┼─────┤│020│98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No386371│├──┼───────┼────┼────┼──────┼─────┤│021│98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No386372│├──┼───────┼────┼────┼──────┼─────┤│022│98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No386373│├──┼───────┼────┼────┼──────┼─────┤│023│98年11月20日│50,000元│未載│98年11月20日│No38637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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