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134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債務人 李新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