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516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李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零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玉霞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0年10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附證三):(一)消費本金:41,637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1,422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51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玉霞│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41637元││0月26日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