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0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04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之2、11樓之2及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10樓之2、11樓之2及地下1樓非訟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葉清燐 債務人 黃金環 債務人 杜玉凌
之1債務人 楊哲嘉 債務人 林良鴻 債務人 王志銘 債務人 史雲沂 債務人 葉佳璋 債務人 葉茂連 債務人 陳義典 債務人 陳義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捌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