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陳健佑 被告 吳栢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健佑對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4號,被告吳栢穎傷害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唐一侼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