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668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其中第一順位包括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包括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是否生存,均應載明)。
二、遺產繼承拋棄書。
三、被繼承人甲○○○之長子 賴珠瑩 、三女廖 賴秀鳳 之除戶戶籍謄本各乙份。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