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房屋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50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高國隆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即泰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6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周玫芳法官王本源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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