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6號上訴人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忠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因106年度金字第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671,9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86,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