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6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駿發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建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5年10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124元(以上訴人占用面積40平方公尺÷559.4平方公尺×現值1,064,60
0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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