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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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57號原告 吳明珍 被告 鄒松源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部分,係因終止租賃契約後,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5號判例參照)。而本件租賃物即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路○○號房屋價額,依原告所提系爭房屋稅籍證明書為新台幣(下同)111,
400元【計算式:85,700+25,700元=111,400元】,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爰核定為111,400元;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之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1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