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8號原告 吳吉松 被告 展承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江啟文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谷 律師
楊怡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4,730元及利息暨違約金,其中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4,7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
法官歐家佑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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