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 孫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浤一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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