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 蔡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增仁 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即起訴狀原證3所示之紅色圈區域303.96平方公尺之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返還原告,則原告所得受之利益即為取回系爭土地加以利用之價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85,910元【計算式:22,654元(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03.96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6,885,9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2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9,21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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