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盷萱上列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徐晶純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