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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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英傑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