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9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