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60號原告 黃賢富 被告 黃濬宇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62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被告黃濬宇受其母親教唆於民國107年5月3日至淡水區鄧公國小穿堂對本人黃賢富當眾辱罵「幹你娘機掰」、「你這個吃軟飯的傢伙」等語,已嚴重損害本人名譽及社會評價。於提告筆錄中未及載入要求民事賠償,今收到判決文即立刻赴法院書表要求妨害名譽之民事損害賠償部分。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107年10月19日第一審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107年11月6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章可查,依照上開說明,顯不合法,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