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8062號債權人保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保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零伍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1806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9月8日│23,121元│97年9月8日│AV0000000│├──┼─────────┼───────────┼───────────┼───────────┤│002│97年8月9日│14,501元│97年8月11日│TB0000000│├──┼─────────┼───────────┼───────────┼───────────┤│003│97年7月15日│14,879元│97年7月15日│AD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