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53號上訴人辛○○被上訴人丙○○
丁○○甲○○己○○庚○○
土城市戶政事務所)乙○○ 鄧伊辰 即戊○○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應於文到日後七日內補正前開上訴程式,並依其上訴聲明範圍繳納上訴審裁判費,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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