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2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壬○○
(現於新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中)選任辯護人 林正疆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58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壬○○所犯之罪、所處之刑、應沒收之署押及物品均如附表四、附表五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附表四應沒收之偽造證件及署押欄所列之偽造證件、署押及附表五所列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如附件)外,事實部分並補充:起訴書附表2編號16及附表3編號22之「 陳墾 」均更正為「申○」。
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指無製作權者,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
,擅自就他人所製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而言;倘該文書之本質已有變更,或已具有創設性時,即屬偽造,而非變造,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臺上字第686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壬○○利用掃瞄器,將起訴書附表2之身分證原本或影本轉換成電腦檔案,再以換貼電腦圖檔照片或捏造姓名、國民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父母姓名、配偶姓名等事項均予篡改輸出,而製作起訴書附表2所列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依其情形,非但本質已有變更(從甲到乙),且具有創設性(從無到有),自屬偽造,非變造。又「國民身分證」為品行能力服務相類證書之一種,固屬於刑法第212條所指之特種文書,惟被告行為後戶籍法於97年5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增訂第75條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將偽造、行使偽造身分證特種文書之犯罪加重其刑責(此係修法加重刑責,非新增處罰要件,與罪刑法定主義無涉),經比較戶籍法第75條行使偽造身分證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刑度,以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斷。核被告所為附表4編號1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所為附表4編號2至5均係犯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其一次偽造行為同時偽造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各為想像競合,均從一重處斷。所為附表4除編號1至5以外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特種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等罪,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所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就被告本身之行為而言,僅有一行使行為而已,故被告基於單一之決意,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偽造文書之方式詐得SIM卡,為想像競合,均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附表4編號9至13、15至18均係以同一次申請行為,同時申辦多張SIM卡,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附表4編號8、9、10、15、16等犯行雖另涉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惟因被告收受被害人巳○○、未○○、丁○○遺失之國民身分證之目的即在取得SIM卡,可認係在被告原有之犯罪計畫內,基於同一犯意所為,各以一罪論,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金錢,竟以冒名申請SIM卡轉售圖利,被害人眾多,妨害偵查機關查緝犯罪,影響治安甚鉅,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4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4編號6至18應沒收之偽造證件及署押欄所列偽造署押合計44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沒收之,附表5編號1、3、4等為被告供變造國民身分證及詐欺取財所用之物,附表4編號2至5應沒收之偽造證件及署押欄所列偽造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及附表5編號2之
SIM卡均為被告因詐欺取財犯行所得之物,且均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沒收之。
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並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
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本案經檢察官李建論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附表四】┌─┬──────┬────┬─────┬────────┬──────┬─────┐│編│行為時間│被冒名人│偽造證件/│宣告刑│應沒收之偽造│卷證頁碼││號│││申辦門號││證件及署押││├─┼──────┼────┼─────┼────────┼──────┼─────┤│01│96年8、9月間│宙○│國民身分證│收受贓物,處有期│國民身分證、│C卷第28頁│││││健保卡│徒刑貳月。│健保卡各1張││├─┼──────┼────┼─────┼────────┼──────┼─────┤│02│96年8、9月間│黃○○│國民身分證│偽造特種文書,處│國民身分證、│B卷第205頁│││││健保卡│有期徒刑貳月。│健保卡各1張││├─┼──────┼────┼─────┼────────┼──────┼─────┤│03│96年8、9月間│寅○○│國民身分證│偽造特種文書,處│國民身分證、│B卷第251頁│││││健保卡│有期徒刑貳月。│健保卡各1張││├─┼──────┼────┼─────┼────────┼──────┼─────┤│04│96年8、9月間│辰○○│國民身分證│偽造特種文書,處│國民身分證、│B卷第236頁│││││健保卡│有期徒刑貳月。│健保卡各1張│反面│├─┼──────┼────┼─────┼────────┼──────┼─────┤│05│96年8、9月間│乙○○│國民身分證│偽造特種文書,處│國民身分證、│B卷第271頁│││││健保卡│有期徒刑貳月。│健保卡各1張││├─┼──────┼────┼─────┼────────┼──────┼─────┤│06│96年5月11日│庚○○│0000000000│行使偽造私文書,│署押1枚│B卷第251頁││││││處有期徒刑參月。│││├─┼──────┼────┼─────┼────────┼──────┼─────┤│07│96年6、7月間│ 蔡郡朋 │0000000000│行使偽造私文書,││B卷第71頁││││││處有期徒刑參月。│──────││├─┼──────┼────┼─────┼────────┼──────┼─────┤│08│96年8月11日│巳○○│0000000000│行使偽造私文書,│署押1枚│B卷第79頁││││││處有期徒刑參月。│││├─┼──────┼────┼─────┼────────┼──────┼─────┤│09│96年8月15日│巳○○│0000000000│行使偽造私文書,│署押1枚│B卷第78頁││││丑○│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伍月。│署押1枚│B卷第56頁││││卯○○│0000000000││署押1枚│B卷第93頁││││亥○○│0000000000││署押1枚│B卷第120頁││││B○○│0000000000││署押1枚│B卷第132頁││││午○○│0000000000││署押1枚│B卷第177頁││││ 盧銘煙 │0000000000││署押1枚│C卷第135頁││││ 謝紹明 │0000000000││署押1枚│C卷第144頁│├─┼──────┼────┼─────┼────────┼──────┼─────┤│10│96年8月23日│酉○○│0000000000│行使偽造私文書,│署押1枚│B卷第42頁│││││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肆月。│署押1枚│B卷第43頁││││戊○○│0000000000││署押1枚│B卷第50頁│││││0000000000││署押1枚│B卷第49頁││││丁○○│0000000000││署押1枚│C卷第145頁│├─┼──────┼────┼─────┼────────┼──────┼─────┤│11│96年8月25日│ 劉榮生 │0000000000│行使偽造私文書,│署押1枚│B卷第16頁││││A○○│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參月。│署押1枚│B卷第25頁││││己○○│0000000000││署押1枚│B卷第34頁│├─┼──────┼────┼─────┼────────┼──────┼─────┤│12│96年8月29日│己○○│0000000000│行使偽造私文書,│署押1枚│B卷第35頁││││甲○○│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肆月。│署押1枚│B卷第151頁│││││0000000000││署押1枚│B卷第150頁││││申○│0000000000││署押1枚│B卷第85頁│├─┼──────┼────┼─────┼────────┼──────┼─────┤│13│96年8月30日│劉榮生│0000000000│行使偽造私文書,│署押1枚│B卷第17頁││││A○○│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肆月。│署押1枚│B卷第26頁││││辛○○│0000000000││署押1枚│B卷第102頁││││癸○○│0000000000││署押1枚│B卷第198頁││││宇○○│0000000000││署押1枚│B卷第86頁│├─┼──────┼────┼─────┼────────┼──────┼─────┤│14│96年9月1日│戌○○│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參月。│署押1枚│B卷第169頁│├─┼──────┼────┼─────┼────────┼──────┼─────┤│15│96年9月3日│辛○○│0000000000│行使偽造私文書,│署押1枚│B卷第101頁││││未○○│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伍月。│署押1枚│B卷第111頁││││ 王世滄 │0000000000││署押1枚│C卷第113頁││││ 王喆 │0000000000││署押1枚│C卷第147頁││││ 王獻同 │0000000000││署押1枚│C卷第140頁││││ 鄭景祥 │0000000000││署押1枚│C卷第137頁│├─┼──────┼────┼─────┼────────┼──────┼─────┤│16│96年9月4日│玄○○│0000000000│行使偽造私文書,│署押1枚│B卷第63頁││││未○○│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肆月。│署押1枚│B卷第111頁││││丙○○│0000000000││署押1枚│B卷第126頁││││戌○○│0000000000││署押1枚│B卷第170頁│├─┼──────┼────┼─────┼────────┼──────┼─────┤│17│96年9月5日│天○○│0000000000│行使偽造私文書,│署押1枚│B卷第141頁││││地○○│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肆月。│署押1枚│B卷第160頁│││││0000000000││署押1枚│B卷第161頁││││子○○│0000000000││署押1枚│B卷第191頁│├─┼──────┼────┼─────┼────────┼──────┼─────┤│18│96年9月7日│玄○○│0000000000│行使偽造私文書,│署押1枚│B卷第64頁││││天○○│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參月。│署押1枚│B卷第142頁│└─┴──────┴────┴─────┴────────┴──────┴─────┘【附表五】┌─┬──────┬───┬──────────┐│編│應沒收之物│數量│96年度保管字第1185號││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筆記本│1本│1│├─┼──────┼───┼──────────┤│02│SIM卡│6張│5│├─┼──────┼───┼──────────┤│03│隨身碟│1個│7│├─┼──────┼───┼──────────┤│04│磁碟片│1張│10│└─┴──────┴───┴──────────┘【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8589號被告壬○○男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汐止市○○里○○鄰○○街○○
巷○號2樓(另案於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壬○○基於收受贓物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明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宏文」、「山豬」等成年男子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均係來源不明之贓物,竟於民國96年8、9月間,在臺北市○○街及苗栗縣○○鎮○○路等地,將附表一所示之證件及附表二所示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駛執照等證件影本,利用掃描器將上開證件轉換成電腦檔案,再以換貼相片或變更捏造之住址、出生地、父、母等欄位資料等方式變造上開證件,並利用印表機列印上開變造之證件影本後,至苗栗縣○○鎮○○路○○○號之中興通訊行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填具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大眾電信PHS超低電磁波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臺灣大哥大、威寶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並在該申請書上偽簽如附表三所示之申請人署名,表示係本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致上開電信公司陷於錯誤,審核後核發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並交付該等門號之SIM卡予壬○○,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人及戶政機關、中央健保局對於戶政管理及健康保險卡核發之正確性以及上開電信公司。壬○○於取得上開門號之SIM卡後,再將該等門號SIM卡於網路販售得利。嗣於同年9月11日下午7時25分,在苗栗縣○○鎮○○路及中山路口,因壬○○交通違規為警攔檢告發並查獲如附表一所示之證件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再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壬○○之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二│附表一、二、三所示證人│1.附表一所示證件正本均係證│││之證述│人所失竊或遺失之事實││││2.被告變造附表二所示證件影││││本,另持附表三所示變造證││││件影本、偽造申請人之署押││││而據以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事實│├──┼───────────┼─────────────┤│三│證人 張中興 之證詞│被告持偽造證件影本至苗栗縣│││○○○鎮○○路○○○號之中興通││││訊行申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之││││事實│├──┼───────────┼─────────────┤│四│扣押所得附表一所示證件│被告收受附表一所示贓物、偽│││8張、磁碟片、隨身碟及│造附表二所示特種文書、偽造│││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彩色證│附表三所示申請人署押、行使│││件影本38頁、附表三之申│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事實│││請書影本45張││└──┴───────────┴─────────────┘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壬○○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在資料卡表或申請書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為收受贓物行為、變造特種文書、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行為間,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偽造如附表三所示申請人「劉榮生」等32人之署押,請依同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檢察官李鴻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被告壬○○收受贓物明細表(C卷P.35-36、P.103)
┌──┬───┬─────────┐│編號│姓名│證件名稱│├──┼───┼─────────┤│一│宙○│國民身分證、健保卡│├──┼───┼─────────┤│二│巳○○│國民身分證、健保卡│├──┼───┼─────────┤│三│未○○│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四│丁○○│國民身分證、健保卡│└──┴───┴─────────┘附表二:被告壬○○變造特種文書明細表
┌──┬───┬─────────┬──────┐│編號│姓名│證件別│頁碼│├──┼───┼─────────┼──────┤│一│劉榮生│國民身分證、健保卡│B卷P.9-18││││、汽車駕駛執照││├──┼───┼─────────┼──────┤│二│A○○│國民身分證、健保卡│B卷P.9-27│├──┼───┼─────────┼──────┤│三│己○○│國民身分證、健保卡│B卷P.28-36│├──┼───┼─────────┼──────┤│四│玄○○│國民身分證、健保卡│B卷P.57-65││││、汽車駕駛執照││├──┼───┼─────────┼──────┤│五│宇○○│國民身分證、健保卡│B卷P.81-87│├──┼───┼─────────┼──────┤│六│卯○○│國民身分證、健保卡│B卷P.88-94│├──┼───┼─────────┼──────┤│七│辛○○│國民身分證、健保卡│B卷P.95-104│├──┼───┼─────────┼──────┤│八│亥○○│國民身分證、健保卡│B卷P.115-121│├──┼───┼─────────┼──────┤│九│丙○○│國民身分證、健保卡│B卷P.122-127│├──┼───┼─────────┼──────┤│十│B○○│國民身分證、健保卡│B卷P.128-133│├──┼───┼─────────┼──────┤│十一│天○○│國民身分證、汽車駕│B卷P.134-144││││駛執照││├──┼───┼─────────┼──────┤│十二│甲○○│國民身分證、健保卡│B卷P.145-154│├──┼───┼─────────┼──────┤│十三│地○○│國民身分證、健保卡│B卷P.155-162│├──┼───┼─────────┼──────┤│十四│戌○○│國民身分證、健保卡│B卷P.163-171│├──┼───┼─────────┼──────┤│十五│午○○│國民身分證、健保卡│B卷P.172-178│├──┼───┼─────────┼──────┤│十六│陳墾│國民身分證、健保卡│B卷P.179-186│├──┼───┼─────────┼──────┤│十七│子○○│國民身分證、健保卡│B卷P.187-192│├──┼───┼─────────┼──────┤│十八│癸○○│國民身分證、健保卡│B卷P.193-200│├──┼───┼─────────┼──────┤│十九│黃○○│國民身分證、健保卡│B卷P.201-207│├──┼───┼─────────┼──────┤│二十│寅○○│國民身分證、健保卡│B卷P.233-238│├──┼───┼─────────┼──────┤│二一│辰○○│國民身分證、健保卡│B卷P.258-266│├──┼───┼─────────┼──────┤│二二│乙○○│國民身分證、健保卡│B卷P.267-276│├──┼───┼─────────┼──────┤│二三│王喆│國民身分證、健保卡│C卷P.24-28、│││││P.39│├──┼───┼─────────┼──────┤│二四│盧銘煙│國民身分證、健保卡│C卷P.135│├──┼───┼─────────┼──────┤│二五│王世滄│國民身分證、健保卡│C卷P.113│└──┴───┴─────────┴──────┘附表三:被告壬○○持偽之特種文書申請行動電話門號明細表
┌──┬───┬──────┬────┬─────┬───────┬──────┐│編號│申請人│行動電話號碼│申請日期│行動電話別│變造之證件影本│頁碼│├──┼───┼──────┼────┼─────┼───────┼──────┤│一│劉榮生│0000000000│96.8.25│遠傳易付卡│國民身分證│B卷P.9-18││││0000000000│96.8.30│遠傳輕鬆打│健保卡││├──┼───┼──────┼────┼─────┼───────┼──────┤│二│A○○│0000000000│96.8.25│遠傳易付卡│國民身分證│B卷P.19-27││││0000000000│96.8.30│遠傳輕鬆打│健保卡││├──┼───┼──────┼────┼─────┼───────┼──────┤│三│己○○│0000000000│96.8.25│遠傳易付卡│國民身分證│B卷P.28-36││││0000000000│96.8.29│遠傳輕鬆打│健保卡││├──┼───┼──────┼────┼─────┼───────┼──────┤│四│酉○○│0000000000│96.8.23│遠傳易付卡│-│B卷P.37-44││││0000000000│96.8.23│遠傳輕鬆打│││├──┼───┼──────┼────┼─────┼───────┼──────┤│五│戊○○│0000000000│96.8.23│遠傳易付卡│-│B卷P.45-51││││0000000000│96.8.23│遠傳輕鬆打│││├──┼───┼──────┼────┼─────┼───────┼──────┤│六│丑○│0000000000│-│大眾PHS│-│B卷P.52-56│├──┼───┼──────┼────┼─────┼───────┼──────┤│七│玄○○│0000000000│96.9.4│遠傳易付卡│國民身分證│B卷P.57-65││││0000000000│96.9.7│遠傳易付卡│汽車駕駛執照││├──┼───┼──────┼────┼─────┼───────┼──────┤│八│蔡郡朋│0000000000│-│遠傳輕鬆打│-│B卷P.66-72│├──┼───┼──────┼────┼─────┼───────┼──────┤│九│巳○○│0000000000│96.8.15│大眾PHS│-│B卷P.73-80││││0000000000│96.8.11│威寶電信│││├──┼───┼──────┼────┼─────┼───────┼──────┤│十│宇○○│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B卷P.81-87│├──┼───┼──────┼────┼─────┼───────┼──────┤│十一│卯○○│0000000000│-│大眾PHS│國民身分證│B卷P.88-94│││││││健保卡││├──┼───┼──────┼────┼─────┼───────┼──────┤│十二│辛○○│0000000000│96.9.3│遠傳易付卡│國民身分證│B卷P.95-104││││0000000000│96.8.30│遠傳易付卡│健保卡││├──┼───┼──────┼────┼─────┼───────┼──────┤│十三│未○○│0000000000│96.9.3│遠傳│-│B卷P.105-114││││0000000000│96.9.4│臺灣大哥大│││├──┼───┼──────┼────┼─────┼───────┼──────┤│十四│亥○○│0000000000│-│大眾PHS│國民身分證│B卷P.115-121│││││││健保卡││├──┼───┼──────┼────┼─────┼───────┼──────┤│十五│丙○○│0000000000│96.9.4│遠傳易付卡│國民身分證│B卷P.122-127│││││││健保卡││├──┼───┼──────┼────┼─────┼───────┼──────┤│十六│B○○│0000000000│-│大眾PHS│國民身分證│B卷P.128-133│││││││健保卡││├──┼───┼──────┼────┼─────┼───────┼──────┤│十七│天○○│0000000000│96.9.5│遠傳易付卡│國民身分證│B卷P.134-144││││0000000000│96.9.7│遠傳易付卡│汽車駕駛執照││├──┼───┼──────┼────┼─────┼───────┼──────┤│十八│甲○○│0000000000│96.8.29│遠傳易付卡│國民身分證│B卷P.145-154││││0000000000│96.8.29│遠傳輕鬆打│健保卡││├──┼───┼──────┼────┼─────┼───────┼──────┤│十九│地○○│0000000000│96.9.5│遠傳易付卡│國民身分證│B卷P.155-162││││0000000000│96.9.7│遠傳易付卡│健保卡││├──┼───┼──────┼────┼─────┼───────┼──────┤│二十│戌○○│0000000000│96.9.1│遠傳易付卡│國民身分證│B卷P.163-171││││0000000000│96.9.4│遠傳易付卡│健保卡││├──┼───┼──────┼────┼─────┼───────┼──────┤│二一│午○○│0000000000│-│大眾PHS│國民身分證│B卷P.172-178│││││││健保卡││├──┼───┼──────┼────┼─────┼───────┼──────┤│二二│陳墾│0000000000│96.8.29│遠傳輕鬆打│國民身分證│B卷P.179-186│││││││健保卡││├──┼───┼──────┼────┼─────┼───────┼──────┤│二三│子○○│0000000000│96.9.5│遠傳易付卡│國民身分證│B卷P.187-192│││││││健保卡││├──┼───┼──────┼────┼─────┼───────┼──────┤│二四│癸○○│0000000000│96.8.30│遠傳易付卡│國民身分證│B卷P.193-200│││││││健保卡││├──┼───┼──────┼────┼─────┼───────┼──────┤│二五│庚○○│0000000000│96.5.11│大眾PHS│-│B卷P.244-251│├──┼───┼──────┼────┼─────┼───────┼──────┤│二六│王喆│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國民身分證│C卷P.24-28、│││││││健保卡│P.39│├──┼───┼──────┼────┼─────┼───────┼──────┤│二七│丁○○│0000000000│96.8.23│大眾PHS│-│C卷P.145│├──┼───┼──────┼────┼─────┼───────┼──────┤│二八│盧銘煙│0000000000│-│大眾PHS│國民身分證│C卷P.135│││││││健保卡││├──┼───┼──────┼────┼─────┼───────┼──────┤│二九│王獻同│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C卷P.140│├──┼───┼──────┼────┼─────┼───────┼──────┤│三十│王世滄│0000000000│96.9.3│遠傳易付卡│國民身分證│C卷P.113│││││││健保卡││├──┼───┼──────┼────┼─────┼───────┼──────┤│三一│鄭景祥│0000000000│-│遠傳易付卡│-│C卷P.137│├──┼───┼──────┼────┼─────┼───────┼──────┤│三二│謝紹明│0000000000│-│大眾PHS│-│C卷P.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