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2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孟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7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6,668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