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360號原告 郭美蓮 被告 房德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995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房德雄被訴竊盜等案件,經原告郭美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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