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03號上訴人 姚宗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石城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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