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