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1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1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153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乙○○
、3樓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參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以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陸萬柒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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