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11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7年4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
4月2日起至122年4月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乙○○邀同案外人郭坤財為連帶保證人於①87年4月9日、②91年3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000,000元、②280,000元,詎相對人自①97年2月10日、②97年4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2,476,297元、②242,30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繳息明細查詢單、繳息記錄查詢單、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7月2日雲院隆非平決97年度司拍字第211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7月3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21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大埤鄉│豐田││387─363│建│13│全部│乙○○││1││││││││││├─┼───┼────┼───┼───┼────────┼─┼──────┼───────┼───────────────┤│00│雲林縣│大埤鄉│豐田││387─346│建│69│全部│乙○○││2││││││││││└─┴───┴────┴───┴───┴────────┴─┴──────┴───────┴───────────────┘┌──────────────────────────────────────────────────────────────┐│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11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613○○○鄉○○段38│雲林縣大埤鄉大│三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9.32│212.│陽台11.99│全部│乙○○││0││7-346、387-363│埤路9巷40弄6號│造│二層49.71│96│平台、花台3.09││││1││地號│││三層49.71│││││││││││電梯樓梯間│││││││││││14.56│││││││││││地下層49.│││││││││││66│││││└─┴───┴───────┴───────┴───────┴─────┴──┴─────────┴──────┴──────┘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