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7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712號債權人 邱升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嘉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抑或借款關係請求?㈡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並請提出票號Q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㈢如依據借款關係請求,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