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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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72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王雅竹 債務人 林助信 律師即 盧俊宇 即昕鴻工程行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盧俊宇即昕鴻工程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管理被繼承人盧俊宇即昕鴻工程行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