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52號債權人雲林縣褒忠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勝聰 債務人 郭俊宏
一、債務人 蔡金昆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7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6日起至111年10月10日止,按年息1.775%計算之利息;自111年10月11日起至112年1月9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自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聲請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目前為年息1.465%)固定加碼0.56%共年息2.02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