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41號原告 黃于真 訴訟代理人 李昭儒 律師
鄭仲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俊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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