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8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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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8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柏竣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誠鈺 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聲請人僅提供債務人姓名李誠鈺及不完整地址,致無從確定債務人之身分,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或其年籍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家屬名稱等足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