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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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030號原告 劉秋足 被告 賴敬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3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賴敬儒被訴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13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劉秋足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然原告併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吳珈禎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