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桂珍 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燕妮
許鳳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6年10月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係對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郭燕妮、許鳳寶各新台幣(下同)10萬元、5萬元不服,是以合計15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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