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6號聲請人 鍾尚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以新臺幣計價)。
二、聲請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該事實應包含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就所有財產(積極財產)部分:1.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或存單影本。2.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載明其金額、對象、清償日期。3.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4.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品項、數量、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5.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證明。6.如為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7.如為保險契約,應載明保險名稱、保險人名稱、保險金,並提出證明。
㈡、就所負債務(消極財產)部分,應載明債權人、所負債務名稱、性質、數額、期限等情形與履行地,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聲請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並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同居共財之親屬、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對聲請人負扶養義務之人之姓名,並提出各該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五、聲請人於國內外各金融機構開戶情形,及各該金融機構信用貸款額度及餘額。
六、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款,如有,應載明稅捐機關及欠稅金額。
七、聲請人有無受強制執行,如有,應載明執行事件案號,並說明其情形。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法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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