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25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玉媛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順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順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8,8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