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03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和解筆錄原告 陳俐妤 原告 鄒昆穎 被告 黃筑暄 上開當事人間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3號(111年金簡上字第95號)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於112年3月29日上午11時14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審判長法官葉文博陪席法官翁瑄禮受命法官洪碩垣書記官江俐陵通譯劉諠顬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陳俐妤原告鄒昆穎被告黃筑暄和解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鄒昆穎新台幣貳萬肆仟元,並於民國112年
3月29日一次給付完畢。(點收無訛後始簽名:鄒昆穎)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陳俐妤新台幣貳萬元,並於民國112年3月29日一次給付完畢。(點收無訛後始簽名:陳俐妤)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但不包括本案其他共犯之請求權)。上開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告鄒昆穎
原告陳俐妤
被告黃筑暄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書記官江俐陵
審判長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