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9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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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9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王棟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立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究為新臺幣(下同)498,797元?抑為498,719元?若為前者,請具狀更正附表所示請求償還本金餘額之記載。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