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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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3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清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陳清順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盈蓁 、 陳怡潔 、呂文靜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440元(計算式:22680+21760=444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