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正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緝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正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正山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則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茲就此核先敘明。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7月29日執行筆錄影本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子涵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4月25日晚間10│102年4月30日下午2│││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3151號│字第748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71號│102年度訴字第4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5日│102年8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71號│102年度訴字第488號││判決│││││├────┼──────────┼──────────┤││判決│102年9月4日│102年9月30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3128號(103執緝六│第3663號(103執緝五│││87號執行中)│89號執行中)│││││└────────┴──────────┴──────────┘┌────────┬──────────┬──────────┐│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30日下午5時│102年5月9日下午2│││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48號│字第748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88號│102年度訴字第4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30日│102年8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88號│102年度訴字第488號││判決│││││├────┼──────────┼──────────┤││判決│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3664號(編號3、4│第3664號(編號3、4│││有期徒刑11月,103執│有期徒刑11月,103執│││緝88號執行中)│緝88號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