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易字第3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霖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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