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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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蔡金松 訴訟代理人 陳淑卿 律師被告 楊國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簡字第301號),經原告於民國103年10月7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鍾堯航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