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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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54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