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170號原告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訴訟代理人 謝嘉璟 被告 劉白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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