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 吳宛玉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三百九十五萬五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十三萬四千八百四十八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