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5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惠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獻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號: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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