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黃宥瑄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秋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被告 沈崑德
業達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慧芬 被告 鄭永哲
戴源盛 林旭村 王鼎鈞 洪思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張淵森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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