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5號原告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代表人 李傑 訴訟代理人 利明偉
陳心慧 劉晉瑋 被告 陳博裕 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3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可資參照。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6日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且送達問題致有法律上疑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定於
110年10月22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又原告若欲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請出具委任狀。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