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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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41號聲明人 簡李謹 兼上列一人監護人 簡佑蓉 聲明人 簡居在
簡碧珠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除就聲明人簡居在、簡碧珠、簡佑蓉之聲明駁回外,其餘部分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簡李謹係被繼承人 簡居寶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號)之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簡居寶於110年1月30日死亡,聲明人簡李謹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簡居寶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簡李謹(監護人:簡佑蓉)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簡李謹(監護人:簡佑蓉)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簡居寶之遺產負擔。
四、至聲明人簡居在、簡碧珠、簡佑蓉均為被繼承人簡居寶之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之繼承人,惟本件尚有繼承順位在先之簡李謹為簡居寶之繼承人,聲明人簡居在、簡碧珠及簡佑蓉聲明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