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78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錦枝
劉乃華 劉子彰 劉珊珊 劉子圖 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6,440元【計算式:《326,
909元+(6,000元×12月×10年)-(378㎡×4,960元×年息7%×1/20×10年)》×5人=4,906,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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